1997.01.23 ~ 1997.03.11



第九章  離開公職

我因被人誣陷,涉嫌貪污瀆職乙案,經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後,於1996年9月18日起羈押,台灣省衛生處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,於1996年10月15日發布命令,予以停職行政處分,並於1996年9月18日生效,當時我是省新簡任第十一職等的醫院院長,被衛生處降為省新的顧問醫師。

我於1997年1月23日幸獲台北地院法官交保釋放,釋放之後,我向省新醫院及省衛生處口頭請示申請復職的可能性,省新人事室已正式公文向省衛生處請示,結果省衛生處於1997年2月11日正式回文,根據「行政院暨所處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」第十條之一的規定,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得先予復職者,必須在檢察官起訴前,經釋放或撤銷通緝者。所以依據「臺灣省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」第十二項之(一):經核定停職者,於提起公訴後仍予繼續停職。最後的結論是本案未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前交保釋放,擬申請復職與前揭規定不符。

由於復職無望,我考慮兩個禮拜之後,於1997年3月1日向省衛生處提出辭呈,省衛生處迅速於1997年3月11日核准我的的辭職,正式離開公務員生涯。令人十分意外的,在1997年3月26日人事行政局頒布「行政院暨所處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」之修正命令,內容第九條規定,公務員因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而職務當然停止,嗣經撤銷通緝或釋放者,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得先予復職。新的修正命令中規定,類似我的狀況是可以復職的,但很不幸的是我已經向上級提出辭呈,而且業經核定了。

當時省衛生處處長還親自打電話給我,表示十分遺憾,我向當時的處長報告:「王某人已經提出辭呈,而且省政府業已核定,我不會再申請覆議,徒增長官困擾,敬請處長放心!」簡單而言,由於命運捉弄人,僅僅差上一個半月的時間,國家的法令朝令夕改,深深影響到當事人復職的權益,也改變一個人往後命運的發展。我一輩子當了二十年的公務員,到了最後僅僅領到數萬元公務員福利金,回想起來,感慨萬千!

離開公職,我沒有任何怨言;為國家社會任勞任怨,也是我自己歡喜甘願;從事公立醫院之企業化經營,也是我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所作的決定;一輩子為國家社會犧牲奉獻,無怨無悔。國家曾經提拔過我,也曾經打擊過我;國家曾經栽培過我,也曾經冤枉過我,如今司法業已還我公道,最後審判也證明我的清白,所有的恩怨情仇,都將在談笑風生當中煙消雲散,往昔的滄海桑田,也終將在陽光普照之下重現生機。


第十章  告別省新

當我決定離開公職生涯的時候,向上級提出了辭職手續,經過衛生處核准之後,我回到我最熱愛的省立新竹醫院,向大家告別。首先我回到五樓院長辦公室,坐在客廳裡的皮製沙發椅上,凝視週邊牆壁上的擺設,喝了幾口熱騰騰的綠茶,隨即與兩位秘書助理握手告別,感謝她們多年來的協助。

我走到護理部時發現正在開會,我跟會議上的護士長講:「今天我來參加你們最後一次的會議,短時間內我不會回來了。我的笑聲、我的淚水、我的演說、我的歡呼,都將永遠保存在醫院的每個角落裡。在我的記憶中,跟每一位同事都曾經有一段溫馨的往事,海明威曾經講過一句話:「一個男子漢他可能短暫被摧毀,但是他絕不會消失」。也許是三年、五年、十年之後,有一天我們會再相聚,讓我們珍惜過去相處的美好時光,我會永遠記得你們,希望你們多多保重。」講完之後我跟每位護士長握手,每個人眼眶裡閃耀著淚水,看起來是個非常感傷的時刻。我毅然決然地離開了我最熱愛的地方,沒有帶走任何一塊磚瓦,也沒有帶走任何一份文件。省立新竹醫院是我的最愛,我願意為它付出一切,可是到頭來卻是遍體鱗傷,蒙受刻骨銘心的錐心之痛。十餘年來半夜作夢,都會夢到再度返回省新工作,醒來時卻淚流滿襟。極端憂傷之餘,只有化悲憤為力量,嘗試更換跑道,重新再度出發。

兩年之後我寫下醫院管理工具書,四年後寫下醫院管理叢書,六年後寫下了天地人曼陀羅、醫院品管之旅、王子詩篇等等,八年後出版了易經與人生,孫子兵法、道德經啟示錄,十年後撰寫了一系列衛教叢書,包括身心靈醫學、心血管預防保健、只要青春不要老、減肥並不容易、自律神經均衡與調適、抗衰老保健食品。冥冥之中,上天交付給我「唸書、寫書、教書」的三大任務,同時還囑託我盡心盡力地兼負起「看病、治病、防病」三大重責大任,並且鼓勵我將多年來寶貴的「智慧財產」毫不保留地與他人分享,在有生之年扮演「教導、指導、勸導」的老師!

在這十餘年來半退休的生涯中,面對世間各種的詆毀抹黑,以及經歷冤家親友的欺侮鬥爭,如今已經全然釋懷,毋需在意,也不必理會。在這十餘年自我修練的漫長過程中,藉由無數次的探討、震撼、感動與頓悟,終於找回我這一生的核心價值觀,做個良醫,反璞歸真,恢復純真善良的本性,享受平淡生活的單純之美。